法制网儋州3月19日电(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伦炜喆、薛逢侠)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原场长陈晓忠,利用手中职权为包工头“行方便”谋利益,先后12次敛财近百万元。3月19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,被告人陈晓忠在担任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场长期间,在修建职工住房、国营地产开发、乡村道路建设等工程项目中,利用职权便利,为多名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,或尽快拨付工程款,或协助项目审批、土地过户等事项,暗地里非法收受包工头送上的“感谢费”,先后12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。2012年6月29日,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,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主动退回赃款60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:陈晓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99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被告人陈晓忠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;且大部分退赃,有悔罪表现,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陈晓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,不会进行上诉。
(原标题:海南国营蓝洋农场原场长陈晓忠12次受贿99万元被判7年)